一、军训要求:
(一)参训学生由武装部统一编队。
(二)严格请假制度,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、证明书。
1.半天以内(含半天)的临时性请假由各班辅导员(班主任)和教官批准。
2.一天以内(不在外过夜)请假由各辅导员(班主任)、各系团总支书记和教官批准。
3.达总训时数的三分之一请假由各辅导员(班主任)、各系团总支书记、系党总支书记(副书记)同意后报军训领导组现场负责人批准。
(三)请假学生归队后必须及时逐级销假,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,未经批准超假视同旷训。
(四)迟到2次计一次旷训,旷训累计达总训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学生本次军训成绩,经申请、审批后方可参加下一级重训。
(五)各系要高度重视学生军训工作,精心组织,周密安排,相互配合,确保军训工作按规定按计划有序进行,协助武装部完成好军训的各项任务。
(六)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,关心学生的学习、生活,及时掌握各种情况,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(七)旷训超过总训时数的三分之一的,不记军训学分,不得参加补训。
(八)军训期间的表彰和处分记入参训学生学籍档案。
二、免训和缓训:
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符合免训规定的,须办理免训审批单,经所在系、教务处批准,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。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缓训者,须办理缓训审批单,经所在系、教务处批准,报武装部审核同意方可缓训,缓训的学生参加下一年度训练。对有严重生理缺陷、残疾或者高血压、心脏病等其它显隐疾病可能导致训练伤亡的,必须持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相关的证明材料,本人申请,经系主管领导批准,报军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跟训,记入军训学分。
三、重训和补训:
有下列情况者,应当重训或补训:
(一)依据《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》,累计缺训(包括事假、病假、旷训)达总训时数的三分之一者,应当重训;
(二)军训不合格者,应当重训;
(三)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,应当补训。需重训或补训的学生参加下一级的训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