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印章、钥匙使用和管理,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确保保卫处(武装部)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部门印章、钥匙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,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、报告,与校内各部门、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性工作,以及适用于钥匙管理的日常使用工作。
第二条 保卫处印章、钥匙应指派专人保管,平日随用随锁,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。
第三条 使用印章、钥匙均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,方可使用。
第四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,印章不得携带出办公室外使用。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印章、钥匙,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批准,使用后按时交回。
第五条 印章、钥匙管理人必须认真负责,严格遵纪守法,秉公办事。没有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批准,不得随意使用。
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起施行。